【離婚案6個月后強判嗎】沒有這個說法,只是在訴訟離婚相關法律是有相關的規定,在第一次審判以后六個月內再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超過6個月后再次起訴,法院仍會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進行重新審查 。只有符合這一標準才會判決離婚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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