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 , 不撫養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權 , 但是 , 具體探望的天數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 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 協商不成的 , 再由法院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
【法律依據】
【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幾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 離婚后 ,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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