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了 , 在處理離婚房屋產權時 , 判斷產權方歸屬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1、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房屋產權應歸一方 。即使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 , 只是在這種情況下 , 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
2、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一方婚前購買 , 房款繳清 , 但產權證未辦理完畢的 , 一般認定系一方財產 。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離婚名下財產歸屬的規定是什么】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 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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