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他的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按順序來擔任:
1、配偶 。
2、父母 , 子女 。
3、其他近親屬 。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誰擔任】4、其他組織和個人愿意的 , 必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 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 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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