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筑”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jīng)過登記 , 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于“違法建筑”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jīng)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那么,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征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
【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該如何處理】另外,對于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筑物的財產權利邊界 。由于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暫存,在暫存期間 , 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 , 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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