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相對較長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
【交通事故處理需幾天】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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