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 , 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 影響惡劣的 , 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 。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 , 一經查實 , 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 。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的法定情形: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
【哪些行為會喪失和撤銷教師資格】2、體罰學生 , 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 影響惡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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