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
【失信名單多久能消除】(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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