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其新犯罪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連帶之前所犯罪名一起處罰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追究刑事責任 ,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 或者終止審理 , 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免于刑事處罰再犯事怎么辦】(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 故意肇事逃逸對方輕傷怎么處罰
- 逮捕拘留的最長期限時間是多少
- 逆向行駛倒車會怎么處罰
- 準駕不符怎么處罰
- 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
-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 再次醉酒酒駕如何處罰
- 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
- 不禮讓行人怎么處罰2020
- 酒后尋釁滋事沒有受傷怎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