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
第四,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 , 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 , 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 。
【房產糾紛如何正確維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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