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我國《行政處罰法》并未沒有明確規定,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后果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是多久】《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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