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金期間能找工作 , 一旦找到工作了就停止領取失業金了 。失業金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 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
【法律依據】
【領失業金期間還能再找工作嗎】《社會保險法》第46條 ,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 , 再次失業的 ,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 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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