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不一定是直接證據,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本證 。
【法律依據】
【本證一定是直接證據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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