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 ,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 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 ,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女方提出離婚能否退彩禮】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 , 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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