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傳喚48小時條件】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
- 創業板和科創板開戶條件
- 二級建造師報考條件文科
- 狼什么四什么成語
- 北京小學生入學條件
- 中信顏卡申請條件
- 學會計的基本條件和學歷要求,2021報考會計需要什么學歷
- 精選層股票申購條件是什么
- qq收費群要什么條件
- 注冊審核員報考條件
- 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條件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