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 , 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 , 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哪些】(4)無其他子女 ,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 , 對子女成長有利 ,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 , 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 , 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離婚后 , 哺乳期內的子女 ,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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