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
【留守兒童監護人責任主要是什么】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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