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教師資格證替考有什么結果】教師資格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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