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后,需要同級檢察機關的批準 。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 , 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并退回公安機關 。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 ,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后 , 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 。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
【法律依據】
【批捕后查個人賬戶怎么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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