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
【刑罰分為哪些】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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