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款: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
【酒駕交通事故交強險賠不賠】2、《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二款規(guī)定“……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該條規(guī)定交強險免責事由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項,未包括醉酒肇事 。
3、《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 , 并有權追償 。同時還規(guī)定,醉酒駕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混淆了墊付與賠付的概念 。第22條明確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只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并未規(guī)定醉酒駕駛情況發(fā)生死亡傷殘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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