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由誰執行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 ,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 , 由作出的法院執行 。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 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
【人身保護令由誰執行】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 , 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 , 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