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進行和解的,由司法機關主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
【刑事案件法院能協調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 , 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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