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處罰 , 又是行政強制命令(行政命令) , 是行政管理中一種糾錯或法定強制行為 。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 ,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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