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管轄權按照不動產糾紛地所在確定管轄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 , 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拖欠工程款的管轄權歸哪個法院】(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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