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未通知擔保人有什么法律規定】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 , 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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