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依據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nbsp;,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蓯と喂ぷ?nbsp;,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代通知金依據什么規定】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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