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如何計算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如何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造成殘疾的 ,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