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

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