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的職能是什么 與人民法院在職能上是否有共同點 體現了人民法院在職能上與其他國家機關的根本*區別的是


司法局的職能是什么 與人民法院在職能上是否有共同點 體現了人民法院在職能上與其他國家機關的根本*區別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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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和人民法院沒有共同點.司法局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司法局職能:?。ㄒ唬┕岢怪蔥械澈凸搖⑹ ⑹杏泄廝痙ㄐ姓ぷ韉姆秸?、政策侯^傘⒎ü婕骯嬲攏荒舛ㄋ痙ㄐ姓娣緞暈募?,编制全逝d痙ㄐ姓ぷ韉鬧諧て詮婊?、年度工作继O?,并讬┋簣D嘍絞凳?。
2、?。ǘ┲貧ㄈ蟹ㄖ菩逃占胺沙J逗鴕婪ㄖ衛砉婊⒆櫓凳? ,指導各鄉(鎮)、市屬各部門和各行各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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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職責: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級法院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 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二)中級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三)依法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和決定國家賠償;(四)上級法院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和審理管轄爭議的案件;(五)依法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七)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工作,參與地方立法和綜合治理工作;(八)指導轄區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九)指導轄區內法院的財務、裝備、技術、鑒定等工作,并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質裝備的管理工作;(十)負責轄區內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十一)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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