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部門在作出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法通知車主領取被扣留的車輛 。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車被交警扣了怎么處理】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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