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
【法律依據】
【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怎么維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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