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書籍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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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則第1.0.1條 為保證商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
2、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
3、第1.0.3條 商店建筑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 , 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 。
4、第1.0.4條 商店建筑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筑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
5、第1.0.5條 商店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
6、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第一節 選址和布置第2.1.1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 。
7、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于70m 。
8、小區內的商店建筑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
9、第2.1.2條 商店建筑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
10、第2.1.3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于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
11、第2.1.4條 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筑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4m的運輸道路 。
12、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 。
13、第2.1.5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
14、第2.1.6條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筑物內設停車庫 。
15、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第2.2.1條 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并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
16、第2.2.2條 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 , 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 。
17、第2.2.3條 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改、擴建兩邊建筑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并應留出不小于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 。
18、第2.2.4條 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間距不大于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 。
19、第2.2.5條 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于 , 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
20、第2.2.6條 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
21、第2.2.7條 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 。
22、第三章 建筑設計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 。
23、建筑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免交叉,并應有防火、安全分區 。
24、第3.1.2條 商店建筑的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筑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 。
25、商店建筑面積分配比例 表3.1.2建筑面積(㎡)營業(%)倉儲(%)輔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注:①商店建筑,如營業部分混有大量倉儲面積時,可僅采用其輔助部分配比 。
26、②倉儲及輔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內 。
27、③如城市設置集中商品儲配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較完善時,可適當調減倉儲、輔助部分配比 。
28、第3.1.3條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廣告均應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5m 。
29、第3.1.4條 商店建筑 , 如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櫥窗平臺高于室內地面不應小于,高于室外地面不應小于;二、櫥窗應符合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三、采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 。
30、第3.1.5條 營業和倉儲用房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通外界的底(樓)層門窗應采取防盜設施;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采取通風、防雨、防曬、保溫等措施 。
31、第3.1.6條 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凈寬不應小于,踏步高度不應大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二、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三、供輪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12,兩側應設高度為的扶手 , 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 。
32、第3.1.7條 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
33、第3.1.8條 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于或小于30°;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范圍內不得兼作它用;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 。
34、第3.1.9條 商店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
35、第條 營業廳內采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20 , 并宜根據具體要求采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采用機械通風補償 。
36、第條 設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筑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筑熱工要求;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并不得直接開門相通 。
37、第二節 營業部分第3.2.1條 普通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適當的分柜、分區或分層,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廳內柱網尺寸,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型而定,應便于柜臺、貨架布置并有一定靈活性 。
38、通道應便于顧客流動并有均勻的出入口 。
39、第3.2.2條 普通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 。
40、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計(含顧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計 。
41、注: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 , 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 。
42、第3.2.3條 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
43、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 表3.2.3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m)通道在柜臺與墻面或陳列窗之間、通道在兩個平行柜臺之間,如:A、每個柜臺長度小于B、一個柜臺長度小于 , 另一個柜臺長度~15mC、每個柜臺長度為~15mD、每個柜臺長度大于15mE、通道一端設有樓梯時上下兩個梯段寬度之和再加1m3、柜臺邊與開敞樓梯最近踏步間距離m,并不小于樓梯間凈寬度注:①通道內如有陳設物時,通道最小凈寬度應增加該物寬度 。
44、②無柜臺售區、小型營業廳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表數字酌減不大于20% 。
45、③菜市場、攤販市場營業廳宜按本表數字增加20% 。
46、第3.2.4條 營業廳的凈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并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
47、第3.2.5條 營業廳內或近旁,為售貨需要年所加的小間或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售服裝的柜臺較多時應設試衣室;二、檢修鐘表、電器、電子產品等的用地面積可按每一工作人員6㎡計;三、出售樂器和音響器材等宜設試音室 , 其面積不應小于2㎡ 。
48、第3.2.6條 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綜合性營業廳內宜分開設置工業制品類及食品類商品的自選場地;二、廳前應設置顧客衣物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包裝位等 , 其面積總數不宜小于營業廳面積的8%;三、應根據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位按每100人設收款包裝臺1個(含寬顧客通過口);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 。
49、第3.2.7條 自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計(如用小車選購按㎡計) 。
50、第3.2.8條 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8的規定,并應按該廳設計容納人數復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寬度 。
51、注:①如采用貨臺、貨區時,其周圍留出的通道寬度,可按商品的選擇性強弱等情況 , 調整上表所列數字 。
52、②兼作疏散的通道應盡量直通至出廳口或安全門 。
53、③括號內數字為使用小車選購時要求 。
54、第3.2.9條 聯營商場、商業中心類建筑設計,除商店建筑部分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飲食業、文娛建筑部分等還應符合各有關專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
55、第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各店鋪的內業運輸于營業時間內不應占用公共通道(內街) , 必要時可另設作業通道;二、飲食店的灶臺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應有良好排煙通風設施;三、店鋪內,如有面向公共通道營業的柜臺,其前沿應后退道邊線不小于;四、各店鋪的隔墻、吊頂等的飾面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規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載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
56、第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的規定 。
57、第條 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包括在營業廳面積指標內):一、顧客休息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計,如附設小賣柜臺(含儲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積;二、營業廳每1500㎡,宜設一處市內電話位置(應有隔聲屏障),每處為1㎡;三、應設顧客衛生間;宜設服務問訊臺 。
58、第條 大中型商店顧客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男廁所應按每10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2個或小便槽長;二、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三、男女廁所應設前室,內設污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按每6個大便位設1個 , 但至少設1個;如合用前室則各廁所間入口應加遮擋屏;四、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五、商店宜單獨設置污洗、清潔工具間 。
59、第三節 倉儲部分第3.3.1條 倉儲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和與商品出入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該部分占商店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
60、第3.3.2條 庫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物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有關售區,便于商品的搬運,少干擾顧客 。
61、第3.3.3條 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污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采取有效隔離措施;二、各種用房地面、墻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并嚴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涂料 。
62、三、如附設加工場 , 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
63、第3.3.4條 庫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 。
64、庫房內通道凈寬度 表3.3.4通道位置凈寬度(m)貨架或堆垛端關與墻面內的通風通道>、平行的兩組貨架或堆垛間手攜商品通道,按貨架或堆垛寬度選擇~、與各貨架或堆垛間通道相連的垂直通道 , 可通行輕便手攤車~、電瓶車通道(單車道)>注:①單個貨架寬度為~,一般為兩架并靠成組;堆垛寬度為~ 。
65、②庫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回車場地不宜小于6m×6m 。
66、第3.3.5條 庫房的凈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貨架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二、設有夾層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3m 。
67、注:庫房凈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
68、第3.3.6條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 。
69、第四節 輔助部分第3.4.1條 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 。
70、包括外向櫥窗、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筑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占商店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
71、第3.4.2條 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計 。
72、第3.4.3條 商店內部用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1個或小便槽長;二、女廁所應按每3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二、盥洗室應設污水池1個 , 并按每35人設洗臉盆1個;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實際需要設置集中浴室,其面積指標按每一定員㎡計 。
73、第五節 專業商店第3.5.1條 菜市場類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場內設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止范圍;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三、場內凈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臺和墻裙應采用易于沖洗的面層 。
74、第3.5.2條 大中型書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廳宜按書籍的文種、科目等適當劃分范圍或層次 , 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營業部分宜單獨設置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并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場地(可不占營業廳面積指標);三、設有較大的語音、聲象售區時,宜設試聽小室或利用書展室兼作試看室;四、如采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小于;五、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 , 可按400~500冊/㎡計;書庫底層入口宜設汽車卸貨平臺 。
75、第3.5.3條 糧油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售區,收款發票臺位面積可按15~20㎡計(含顧客等候面積);二、糧油庫房宜與營業廳隔開,并應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時具有良好通風和易于清掃的地面;三、一般糧油店庫房面積可按不大于營業廳面積的200%計;如按規定存放量來確定面積時,則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垛總面積的170%計(含通道和空位) 。
76、第3.5.4條 中藥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廳內,配售飲片的每個售貨崗位面積指標可按20㎡計(含顧客占用部分);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門診時,面積指標可按每一醫師10㎡計(含顧客候診面積),但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于12㎡;三、倉儲部分建筑宜按各類藥材、飲片及成藥不同保存溫濕度和防止霉變的要求而分設庫房;四、飲片、膏、劑加工場和煎藥間均應符合衛生標準和消防規定 。
77、第3.5.5條 西醫藥商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廳內,應按藥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柜;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 , 其面積為25~40㎡(含儲藥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 。
78、收方發藥柜位面積宜為20㎡(含顧客等候面積);三、倉儲部分建筑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藥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藥品庫應通風良好 , 空氣干燥 , 無陽光直射和室溫不大于30℃ 。
79、第3.5.6條 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筑設計 , 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范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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