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這種情形必須滿足下面條件:①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②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的 。③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④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
法律依據:
【夫妻間借款協議有效嗎】《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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