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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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諑男屑嗷ぶ霸?,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ㄈ┦凳┭現厙趾Ρ患嗷と撕戲ㄈㄒ嫻鈉淥形?。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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