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監護權變更需要具備的情形,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需要具備下列情形:
【監護權變更需具備哪些情形】(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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