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離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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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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