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所適用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 所要適用的原則是: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3、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則;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 , 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
5、男女平等原則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離婚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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