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且撤銷案件 。
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
【取保候審期滿解除多久撤銷案件】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 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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