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待遇終止是什么意思 失業待遇金是什么意思

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多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自愿性失業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重新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繳費不滿1年并再次非自愿性失業的,可繼續按月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 。
《失業保險條例》第17、18條分別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其內容為:
1、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2、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確定 。此外,還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
生活補助 。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摘要】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多長?與繳費年限是什么關系?如何計算?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多少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其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說明:如某職工在繳納了八年的失業保險費后失業了,他可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兩部分組成:頭四年每年按一個月領取;超出的四年按每半年領一個月計算,即4+(8-4)×2=4+8=12(月) 。假設如果該職工在領取了失業保險金3個月后找到了工作,此時,他剩余的12-3=9(月)的保險金領取期限可以轉入下次失業后合并計算 。如果他在第二次就業后不滿一年就失業了,他可繼續領取上次剩余的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如果他不幸在工作了6年后再次失業,那么,他屆時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6-4)×2+9=17(月) 。據介紹,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修改《條例(草案)》時,曾有建議增加領取期限,經測算后,發現如果增加,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將增加25.5%,今年全省因此需增加支出3.23億元,基金收支相抵由原來預算結余3.16億元變為赤字771萬元,基金的支付風險相應增大 。尤其目前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存在巨大的支付壓力,在省級調劑能力有限和當地財政困難的情況下,若大幅度增加領取期限,難以確保按時足額給付待遇,將會影響社會穩定 。因此最終還是定為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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