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 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
【老師向學生私自收費犯法嗎】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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