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的退養問題

【民辦教師的退養問題】退養指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本部門規定,對一些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 , 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實行企業內退養辦法 。其條件是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程序是經本人申請 , 企業批準;待遇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并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生活費調整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 。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