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申請書的調換原因怎么寫?老婆失業、父母看病、孩子上學奶粉想調回離家近的崗位,照顧老人孩子,想升職多溝通感情吃飯送禮想干輕快活,就說自己身體有病吃不銷 。一定要打動和說服領導 。1、內部調崗,系為滿足公司人員需求及員工個人發展需要,在公司內部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 。包括內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降職等 。2、自己的成長收獲和工作成績 。3、調崗原因:闡述自己的能力優勢及匹配的部門,如果調崗會更好的發揮,對公司的貢獻更大(興趣的原因簡要一提就可以,但不是重點) 。4、表態:如果同意不勝感激,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調動,自己也一定會積極努力認真的工作 。

文章插圖
調崗與降薪的法律關系是什么?具體如下:
1、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企業調崗常見問題有哪些為您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勞動合同履行的最佳狀態是“有效訂立,到期終止”,但由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復雜性,合同內容隨經營需要和員工個人情況變化而產生變更往往在所難免,從現實情況看,調崗調薪已成為勞動爭議高發地帶,調崗調薪該如何操作?現就常見問題作一分析,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 。
問題一:企業做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應無條件服從?
工作崗位通常決定了員工的工作內容,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在勞動合同締約當初,員工即把工作崗位的名稱、內容等作為決定“是否簽約”的重要依據,在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從締約當初的“平等”地位轉化為身份上的“隸屬關系”,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使勞動者一方相對處于劣勢地位,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勞動法將單位變更合同的權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采取書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
問題二: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
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并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后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
2、勞動者被調崗后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 。
問題三: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文件予以佐證;2、調整后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
問題四:員工不服調崗拒不到崗,可否認定為曠工?
由于調崗往往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標準,所以往往會受到員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確表示拒絕,在單位態度也比較強硬的情況下,一些職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以調崗不合理為由拒絕上班”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否以“曠工”之名對員工進行紀律處分或者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國企11崗是什么級別 國企年后調崗是什么原因】首先,以曠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基于兩個重要前提:第一,崗位調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假如崗位調整不具備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 。第二,員工的行為屬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37626264于“曠工”,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即屬于曠工 。
所以,對于員工不服從調崗,企業應當注意審查調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不急于做出處分決定,在雙方處于爭議狀態(特別是員工已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方的處分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 。
問題五:保密協議規定“涉秘人員合同終止/解除前公司有權調崗”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保密條款的內容當屬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如果合同中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一段時間內,公司有權調整其崗位 。這樣的約定對合同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勞動者一方必須履行 。
另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 。這也為合同約定保密調崗事項提供了法律依據 。
問題六:不勝任工作的調崗,可否同時調薪?
企業調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調整薪酬,否則對許多企業而言,調整崗位就失去了意義 。對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合理調崗的權利,但用人單位調崗的同時是否可以調整勞動者的薪酬呢?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其數額的變更是否需要經過協商一致才能生效?如果員工同意調崗但不同意調薪怎么辦?調崗是否意味著必然調薪?
我們認為,崗位管理包含了崗位的薪酬管理,崗位異動也往往伴隨著崗位報酬標準的變動,法律規定了企業在員工不勝任前提下可調崗,其讓渡的應當是完整的崗位管理權,該權利包括履行新的崗位薪酬標準、新的考核辦法等等 。員工因不勝任工作而被調整到新的崗位,其薪酬應當根據新崗位的標準確定,否則有違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 。但另一方面,為了防止企業調薪權利的濫用,企業在調薪操作時應當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確的崗位職系和薪酬對應標準;若無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調崗后的薪酬標準應當協商確定,而不能由用人單位單方確定 。
2、與員工書面確定新的崗位與報酬標準 。
問題七:實行崗位聘任制的企業,調崗可否隨意進行?
崗聘分離原為機關事業單位的崗位管理舉措,目的是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發揮員工積極性 。通常在聘用合同中不明確規定崗位,僅約定“以崗位聘任書”為準 。
相比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工作崗位的單位而言,實行崗聘分離的企業將約定內容轉化為規定內容即把崗位的確認權收歸企業,這樣的做法并不違法,也當屬于企業自主管理權的范疇,員工既認可崗位通過聘任書確定,應當參照執行 。
然而,這是否意味著那些實行崗聘分離的企業,其單方調崗的行為就不受任何限制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企業實行崗聘分離當以有明確的崗位競聘、聘任標準,待崗管理辦法為前提,若沒有這些鋪墊,僅僅單方發布聘任書來隨意調整崗位,極有可能造成勞動者一方利益的損失 。在沒有任何制度鋪墊的前提下,第一份崗位聘任書應當視為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經協商一致不得改換工作崗位 。
問題八:部門取消可否成為企業單方調崗的合法理由?
《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此規定,許多單位認為,部門取消所導致的崗位消失,應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不僅可以調崗還可以解除合同,這種理解是否正確呢?
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所謂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 。由此可見,客觀情況的界定應以“非主觀因素”為標準,關于部門取消,得根據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業合并、分立等,此類情形非企業主觀方面原因造成,取消當屬客觀情況;而若是管理層單方決定取消部門,則應當理解為“企業自主管理”范疇,不屬于客觀情況 。
問題九:再次錄用的員工,調崗后可否重新約定試用期?
員工離職后重回原公司的情況并不少見,特別是在流動率比較高的餐飲服裝零售業等,對于同一員工第二次進同一家企業,單位在調整工作崗位后可否約定試用期呢?
參考《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另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因此,根據原規定,員工二次入職要區分兩種情況:1、對于重新入職但從事原工作崗位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得再設試用期;2、對于重新入職但從事他種崗位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期限再行約定試用期 。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這從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單位重復約定試用期的行為,即便對于崗位有所調整的重新錄用行為,試用期約定仍被禁止 。這與原先的規定相比更為嚴格 。

文章插圖
調崗原因怎么寫下面詳列 。
尊敬的領導:
首先感謝您數年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同時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調崗申請!
我是在市場部工作的XXX,在領導的關懷下我非常熱愛本職工作,在工作中學到了很多策劃、渠道推擴等知識;我服從領導的安排,工作中兢兢業業,與同事和睦相處,并且積極參加各類活動,自身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 。
在這幾年的工作經歷中,使得我迫切希望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同時希望有一個直接到一線去將推廣等理念轉化為實際成果的機會,所以,我希望能夠對工作崗位進行適當的調整,調往銷售部,給自己一個鍛煉的機會,也爭取為單位多做一些貢獻 。
因此,請求領導考慮到我的上述善意的出發點,同意我的工作調動 。謝謝!
申請人:XXX
XXX年X月X日調換崗位申請書 尊敬的各部門領導: 本人深為感激公司領導給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發展空間,感謝領導對本人工作學習的關懷與指導,唯有以更為出色的崗位業績來回報 。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工作鍛煉,結合各方因素,慎重考慮之下,今向公司領導提出崗位調換申請 。現從事的xx工作,因該崗位重要性關乎公司重大利益得失,而本人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不能有效解決當前公司急需處理的各項事議,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深感有負領導厚望,尚需積累更多工作業務經驗 我是瑞生堂新鄉店的倉庫提貨員,楊景東,自我07年11月份進入本公司,已經有6個月了,的時間了 。在這6個月的工作中,我認真的學習了崗位知識,基本上把本位應該學到的東西都已經學到了,因此為了能夠更好的提高個人的能力我特此申請調崗 。其次,與我所學的專業有關,我學的是食品生物工程專業,對檢驗方面了解比較全面,并已取得了國家認可的職業技能證 。為了能夠更好的在公司長期的發展,并將自己的所學有用武之地,我決定申請將崗位調入化驗室 。望領導能夠允許 。如果我不能申請成功,這證明我的申請條件還不夠充分,或者是公司方面暫時無法調解,我依然會耐心等待 。此致 為盼! 申請人:某某 年月日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是**,是**部門**工作的員工,首先感謝公司多年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同時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申請報告!本人于**年進公司,進公司**年來一直兢兢業業,努力工作,并堅持"以公司為家"的思想努力工作,我非常熱愛本職工作,但是我是一個勤學苦練的人,想成為一個學習型的人才,成為一個多面手 。所以希望領導給自己一個鍛煉的機會,調我去xxx崗位工作 。由于**工作正在擴紹新人,正處一個新老交替階段,為此我申請調整到此部門擔任**工作,此舉不但對我是一種學習,也減少公司的招聘費用,為此,我希望公司領導能重新審視我這個公司"新"人,并給我一次學習的機會.我必將以全新的面貌和態度為公司創造更多更高的效益,請領導予以審查并批示!!!
申請人:某某某
時間:X月X日
- 國債開戶失敗是什么原因
- 國五五征奧馳沒勁是什么原因
- 崩壞學園2全傷害是什么意思 崩壞三傷害提高是什么意思
- 未羊是什么意思 崇羊是什么意思
- 生女孩 夢見生女孩是什么意思
- 大巴車中轉是什么意思 山路大巴是什么意思
- 山地車換光頭胎真的能提高車速 山地車光頭胎是什么意思
- 警察 夢見被警察抓是什么預兆
- 拔牙齒 夢到自己拔牙齒是什么預兆
- 房子挨著殯儀館好不好 殯儀館一般是什么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