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 , 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 , 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 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具體來講,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 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
法律依據: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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