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名詞解釋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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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 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 , 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睘樨瀼芈鋵嶞h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農業部近日印發《關于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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