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破產法》并沒有對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 。一般來說,重整的時間通過重整計劃確定 。根據《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我國破產重整時間規定】【法律依據】《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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