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否決權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每一常任理事國所享有的以投反對票阻止安理會關于實質事項和先決問題的決議通過的權力 。
依《聯合國憲章》第27條第3款和1945年中蘇美英4國代表關于安理會投票程序的聲明,安理會表決實行每一理事國一票 。對于程序事項決議的表決采取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 。對于非程序事項或稱實質性事項的決議表決,要求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同意票,又稱大國一致原則,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享有否決權 。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者缺席不被視為否決,不影響決議的通過 。
【什么是聯合國的雙重否決權】根據大國一致原則 , 只要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議案就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因此享有否決權 。安理會在決定某一事項是否屬于程序性事項的問題 , 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國在內的可決票決定,因此常任理事國享有兩次否決的權利,稱為雙重否決權 。依安理會實踐 , 常任理事國缺席或投棄權票均不構成否決 。預備性表決的情況極少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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