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 合同或者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轄 。
【法律依據】
【合同簽訂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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