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于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為: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
【法律依據】
【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