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 , 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
【付款后不給發票違法嗎】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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